本報訊 (記者鄒韌)因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播放《我是歌手》第二季,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訴訟禁令,要求風行公司立即停止在風行網及手機客戶端播出湖南衛視2014年度已經及即將播出的《我是歌手》綜藝節目,直至此案終審或2015年12月31日。
  據瞭解,樂視網的訴訟理由是,其獲得了湖南衛視製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維權權利。而風行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風行網和手機客戶端擅自轉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內容。2014年1月26日樂視網向風行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但沒有得到風行公司的回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風行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0萬元。在訴訟過程中,樂視網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請,表示因2014年度《我是歌手》系其花費巨額版權費引進的熱播節目,若不及時制止風行公司的侵權行為,將給其帶來巨大的損失,故請求法院作出禁令,責令風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絡和手機客戶端的侵權行為。
  法官約談了雙方當事人,並追加湖南快樂陽光公司作為案件第三人進行初步核實。最終海澱法院認為,風行公司提交的協議明確寫明其取得授權的僅為湖南衛視2013年度《我是歌手》信息網絡傳播權,湖南快樂陽光公司也表示其僅授權風行公司非獨家使用2013年度製作播出的《我是歌手》,不包括2014年度製作播出的《我是歌手》,因其已將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了樂視公司。鑒於風行公司未對其播放行為的合法性提交充足證據,且2014年度《我是歌手》節目系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綜藝節目,如果風行公司繼續傳播可能對樂視網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不可避免地增加社會成本,故法院向風行公司發出上述禁令。
  據介紹,訴訟禁令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侵權行為明顯成立時,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實施某種行為或禁止其實施某種行為的訴訟制度,旨在實質爭議解決前,防止侵權行為的重覆或預期發生,從而避免權利人權益受損。
 
(編輯:SN0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q86wqoir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